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波, 重庆珠峰大江摩托车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20民初8251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波:原告重庆珠峰大江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20民初8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胡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珠峰大江摩托车有限公司货款32310元,并从2021年2月1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07.76元,由被告胡波负担607.7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公告费由被告胡波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与原告,具体费用以原告缴纳为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3.88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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