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新红,杨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波:本院受理原告姜新红诉被告杨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