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亚利, 上海赫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赫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亚利诉被告上海赫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用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29号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公司须按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