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倪正强,时奎, 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时奎:本院受理原告倪正强与被告时奎、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你逾期不答辩并提交证据,则视为你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