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倪正强,时奎, 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时奎:本院受理原告倪正强与被告时奎、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你逾期不答辩并提交证据,则视为你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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