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树达, 武汉尚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梦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尚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树达: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梦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