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骏松,第三人-胡笑飞公司,胡笑飞, 武汉市金利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4民初9775号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市金利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笑飞:本院受理原告严骏松诉被告武汉市金利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笑飞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鄂0104民初97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