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迎春,姜华正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华正:本院受理原告范迎春诉被告姜华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川沙法庭第二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