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木健,郑小红,林木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上海西元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5)虹执字第40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西元实业有限公司、林木健、郑小红、林木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上海西元实业有限公司、林木健、郑小红、林木强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2015)虹执字第40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变更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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