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帅帅,王要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85927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要娜(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何帅帅诉王要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8592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原告何帅帅与被告王要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1日解除;二、被告王要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帅帅租金1,733.33元;三、驳回原告何帅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计92.50元,由原告何帅帅负担82.50元,被告王要娜负担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