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中心,郭卫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81692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卫华: 本院受理原告胡中心与被告郭卫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5民初8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卫华支付原告胡中心劳务报酬人民币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胡中心已预交),由被告郭卫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