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建明,金剑雄, 上海宝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剑雄、上海宝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建明与被告金剑雄、上海宝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被告金剑雄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金剑雄支付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日至实际清偿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上海宝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闵行区金都路1616号)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