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卫锋,黄彩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9255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彩蓉:本院受理原告吴卫锋与被告黄彩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5民初9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彩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卫锋人民币5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原告吴卫锋已预交),由被告黄彩蓉负担,被告黄彩蓉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