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锦彪,吴松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锦彪:本院受理吴松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2、请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24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刘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