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子诚,邹艳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125民初3954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艳林:本院受理原告邹子诚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125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邹艳林向原告邹子诚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686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邹艳林自2021年9月1日起每年支付抚养教育费11442.5元至原告邹子诚年满十八周岁,定于每年9月1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邹艳林负担。限于上述付款期限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