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满财,宋计颜,王晓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计颜、王晓军:本院受理原告李满财诉被告宋计颜、王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兴山县人民法院昭君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