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深圳市五洲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众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52民初239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深圳市五洲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水斗坑西村A3号6楼601)、东莞市众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阳华路1号川泽工业园A栋2、3楼):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五洲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五洲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6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0168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9.82元,由被告深圳市五洲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 1140元,由被告深圳市五洲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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