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旭,陈志强,程诚,邓爱娟,胡晓炜,黄建荣,康恺,黎德宝,李恩顺,林晓明,刘垒,刘艳,孟德娟,孟令景,谭景林,汤云峰,唐榕岭,邢丹,叶大伟,张超,张海良,张立建,张培林,朱志刚,管应福, 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09民初1006、1007、1008、1009、1012、1019、1021、10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旭、陈志强、陈志强、程诚、邓爱娟、胡晓炜、黄建荣、康恺、黎德宝、李恩顺、林晓明、刘垒、刘艳、孟德娟、孟令景、谭景林、汤云峰、唐榕岭、邢丹、叶大伟、张超、张海良、张立建、张培林、朱志刚、管应福: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旭、陈志强、陈志强、程诚、邓爱娟、胡晓炜、黄建荣、康恺、黎德宝、李恩顺、林晓明、刘垒、刘艳、孟德娟、孟令景、谭景林、汤云峰、唐榕岭、邢丹、叶大伟、张超、张海良、张立建、张培林、朱志刚、管应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十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09民初1006、1007、1008、1009、1012、1019、1021、1026、1027、1029、1038、1041、1044、1050、1051、1056、1057、1058、1066、1069、1072、1073、1074、1077、1082、108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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