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自聪,刘后月,潘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0民初952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后月、潘强:原告邹自聪与被告刘后月、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渝0110民初9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后月、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邹自聪借款本金17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进行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为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二、被告刘后月、潘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邹自聪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58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85元,由被告刘后月、潘强负担(原告已预交6185元,被告刘后月、潘强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时支付原告邹自聪61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