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张, 深圳市坪山区衢星日用品商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坪山区衢星日用品商店:本院受理于张诉深圳市坪山区衢星日用品商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嘴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