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萍,秦建荣,王希,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民初16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萍,秦建荣,王希:本院受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曹萍,秦建荣,王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萍、秦建荣、王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份回购款50,013,618.92元;二、被告曹萍、秦建荣、王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13,618.9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301,415.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萍、秦建荣、王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