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柏建军,马银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银华:本院受理柏建军诉马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分部新审判楼,康定路111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