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婷,石秀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秀明:本院受理原告余婷与被告石秀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押金2,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时十五分在本院西漕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