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翠华,王素珍,林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07民初9177号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素珍、林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翠华与被告王素珍、林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07民初9177号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你逾期不答辩并提交证据,则视为你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