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
案由
邮政行政管理(邮政)
公告人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根据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1月4日指定恩施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破产重整清算组担任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5月10日前,向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180号(恒嘉现代城工程部);邮政编码:445000;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堂军(13907125026)、韩梅(1387120020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5月24日9时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刊登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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