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强,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涧头乡杨德星, 温州市瓯海郭溪杨德星摩托车配件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温州市瓯海郭溪杨德星摩托车配件店、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涧头乡杨德星:本院受理原告袁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从2018年11月4日开始按照本金5000元,日利率0.05%的利率支付利息至2022年1月24日共计利息3170元,合计8170元;二、请判令被告从2022年1月25日开始以5000元为本金,日利率0.05%的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江口法庭(盛堡)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