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江华,郭华明, 东莞市鑫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黄梅县独山马鞍东矿点选矿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江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鑫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与黄梅县独山马鞍东矿点选矿场、郭华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