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在容,范泽萍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3民初886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泽萍:本院受理原告周在容与被告范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3民初8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范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在容返还借款本金151 000元;二、被告范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在容支付借期内利息(以80 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5月4日止);三、被告范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在容支付逾期利息(以8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止);四、被告范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在容支付逾期利息(以6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止;又以149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再以149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149 000元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周在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