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春平,包成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成阳: 本院受理原告石春平诉被告包成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包成阳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9:30在本院3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