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凯,刘爱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爱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