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同应,袁同,赵丹丹,程凯,), 武汉凤颜宫廷科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6民初19421号 |
案由 |
入伙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凤颜宫廷科贸有限公司、赵丹丹、程凯:本院受理原告袁同应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06民初19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2016年7月16日袁同应与武汉大汉新凯科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凤颜宫廷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入伙协议书》;二、被告武汉凤颜宫廷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同应出资款8.9万元;三、被告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同应出资款11000元;四、驳回原告袁同应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被告武汉凤颜宫廷科贸有限公司、程凯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