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倪西芹,陈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静:本院受理原告倪西芹诉被告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7600号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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