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匡剑,黄鸣,张玉英,李京京,黄美兰,黄美涛,黄美整,黄光烈,第三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5806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鸣,张玉英,李京京,黄美兰,黄美涛,黄美整,黄光烈:本院受理匡剑诉黄鸣,张玉英,李京京,黄美兰,黄美涛,黄美整,黄光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58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鸣、张玉英、李京京、黄美兰、黄美整、黄光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和佳路105弄57号1601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二、被告黄鸣、张玉英、李京京、黄美兰、黄美整、黄光烈应于完成上述第一项产权登记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匡剑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和佳路105弄57号1601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匡剑名下的手续。案件受理费17,625元,由被告黄鸣、张玉英、李京京负担。公告费710元(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黄鸣、张玉英、李京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