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浩, 重庆市潼粤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2民初644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浩(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城东村委会东门街74号):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潼粤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2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曾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潼粤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曾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