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重庆新兆鑫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06民初358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兆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渝0106民初3582号),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2、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5165元;4、判令被告2对前述1-3箱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