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袁伟,甘在清,王国伟, 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区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受理原告璧山区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飞洋控股集团宝宇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袁伟、甘在清、王国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袁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之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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