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深圳市五洲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众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52民初239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五洲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水斗坑西村A3号6楼601)、东莞市众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玉泉工业区阳华路1号川泽工业园A栋2、3楼):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五洲盛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52民初239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101680元及利息8311元(2019年9月1日起以1016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从2021年3月1日起,以1016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若你们逾期不至,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联系电话: 023-44599828 |
刊登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