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洪生,何建平, 重庆创变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5民初3574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创变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何建平:本院受理的(2021)渝0105民初35747号原告周洪生与被告重庆创变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何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重庆创变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何建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79000元;2.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7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A楼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