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杨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杨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4354.67元及截止2021年9月29日的利息2972.50元,并支付从2021年9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64354.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复利以截止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损失12030元,共计:279357.17元。3、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18号3栋7-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15日内,逾期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