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成刚,彭山,彭新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702民初372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山、彭新宇:本院受理原告孙成刚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702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山、彭新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成刚欠款46700元,并以467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元,由被告彭山、彭新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