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欧常国, 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八角社区居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5民初6407号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双桂路198号6-2欧常国(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八角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欧常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5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八角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欧常国2012年2月2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2年 2月8日解除;二、由被告欧常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八角社区居民委员会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土地转包费用11620.5元。如果被告欧常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1元,由被告欧常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