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招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吉2401民初81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招耀: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诉徐招耀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2401民初819号案开庭传票,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9时在本院502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你方如未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