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海诚,夏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磊: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沐石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