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萌,张丹丹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吉0721民初29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丹丹:本院受理原告袁萌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721民初29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3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