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远茂,张兵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旺龙村17组5号附1号张兵, 本院受理原告龚远茂与被告张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成员通知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67000元和利息7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定于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上午9:00在云阳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