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文平永,刘平,刘洪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5民初3822号 |
案由 |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云阳县后叶镇清顺村6组刘平、7组刘洪菊:本院受理原告文平永诉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文平永应分得的存款9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