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幸平,邓超,吴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邓超,男,汉族,1991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大秀路106号202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幸平与被告邓超、吴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邓超赔偿原告幸平交通事故损失249019.55元;二、要求被告吴龙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06722.6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