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海松,郭熙贵,刘春荣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熙贵、刘春荣:本院已受理原告袁海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60000元整,判令第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5000元整;2、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双方签订借条协议拟定计息方式计息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