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龙,刘畅,第三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畅:本院受理原告杨龙诉被告刘畅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龙诉请:请求法院判令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和平大道750号武汉绿地国际金融城A03地块A6栋1单元20层1号的房产归原告杨龙所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畅协助配合原告杨龙办理上述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畅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华路法庭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