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涛,杨丹丹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杨丹丹:本院受理原告郑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石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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