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左念东,李小光,左东东,田小东,吴珊珊,张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鄂0112民初137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珊珊、张剑:本院已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原告左念东、李小光、左东东、田小东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112民初13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